管理經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國務院《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和《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的精神,加強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規范工程建設各質量責任主體的行為,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本指南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質量發展綱要(2011-2020年)》、《關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和管理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4號),以及《建設工程項目管理規范》(GB/T 50326-2006)等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相關國家標準編制。
第三條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以確保工程質量為核心,提倡技術創新,鼓勵推廣應用新技術、新材料、新設備、新工藝,實現工程質量的持續改進。
第四條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應確定科學的建設周期,嚴禁邊勘察、邊設計、邊施工,不得盲目搶工。
第五條 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要嚴格履行法定的項目建設程序,規范招投標行為,落實項目法人責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監理制。
第六條 本指南適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設工程的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七條 本指南可作為保障性住房工程質量管理水平評價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 工程質量目標管理
第八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在工程建設前期編寫質量管理大綱,宏觀指導工程全過程質量管理。
第九條 保障性住房工程項目法人單位的質量職責:
(一)負責組織辦理工程建設各項手續;
(二)對工程質量管理全面負責,承擔工程項目從工程前期、勘察、設計、采購、施工到竣工驗收、交付使用全過程的質量管理職責;
(三)在工程前期確定建設工程總體質量目標,并在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材料設備供應和其他中介服務的合同中予以明確;
(四)建立相應的質量管理體系,制訂項目質量管理辦法,將質量目標分解至各參建單位,并督促落實。定期對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及質量責任落實情況進行檢查;
(五)依法通過公開招標選擇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勘察設計、材料設備供應、施工、檢測、監理單位,并分別簽訂工程建設合同,實行合同管理。最終確定的中標價格應體現合理造價的原則,杜絕因造價過低帶來的安全質量問題;
(六)健全建設項目檔案管理制度,組織收集、整理建設項目文件;
(七)定期對工程施工質量進行檢查,強化隱蔽工程及工程中間驗收及預驗收工作。
第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做好以下準備工作:
(一)建立工程評估管理制度。對工程建設過程中可能存在的重大風險進行全面評估,并將評估結論作為確定設計和施工方案的重要依據。實行工程風險動態分級管理,針對重大風險編制專項方案和應急預案;
(二)工程招標應體現質量要求。將《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等作為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三)向質量監督機構申請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服從質量監督機構的質量監督管理,未按規定辦理質量監督注冊或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不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工程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第十一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組織審核以下質量管理文件,經上級主管單位批準后下發各參建單位遵照執行:
(一)施工組織設計;
(二)法律法規和工程執行標準清單;
(三)第三方檢測項目清單;
(四)建設項目文件編制、歸檔管理實施細則;
(五)設備、材料的進場清單及采購技術要求;
(六)各施工單位在本工程的接口確認文件;
(七)工程測量控制網方案;
(八)綠色施工措施;
(九)施工質量策劃。
第十二條 工程質量目標管理應以過程控制為核心,嚴格施工過程質量控制,明確工程質量過程控制的關鍵點,并適時組織檢查。
第三章 工程勘察、設計
第十三條 保障性住房規劃布局應充分考慮居民就業、就醫、就學、出行等需要,完善公共交通系統,同步配套建設生活服務設施。
第十四條 在保障性住房規劃設計中,要貫徹節地、節能、節水、環保的原則,落實集約用地和節能減排各項措施,全面推廣采用節水型器具,配套建設污水處理和生活垃圾分類收集、雨水收集利用等措施。
第十五條 住房戶型設計要堅持戶型小、功能齊、配套好、質量高、安全可靠的原則,合理布局,科學利用空間,有效滿足各項基本居住功能。
第十六條 勘察、設計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管理體系,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總目標,在工程項目勘察設計前進行質量管理策劃。策劃的主要內容包括:勘察質量目標,勘查過程要求,勘察成果要求;設計質量目標、新技術應用、設計過程要求、設計成果要求;勘察、設計現場服務等。
第十七條 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職責: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二)勘察單位提供的地質、測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須真實、準確,滿足設計要求;設計文件應符合國家及行業規定的設計深度要求,合理確定工程使用年限;
(三)勘察、設計成果應滿足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滿足標準規范和《工程建設標準強制性條文》的要求。不得采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和技術;
(四)不得向任何單位提供未經審查批準的草圖、白圖用于施工;
(五)勘察、設計合同中應明確勘察、設計單位應提供的各類服務;
(六)對于國家規定實施執業資格制度的工程勘察、設計專業領域,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由專業注冊師審核、簽署。
第四章 工程監理
第十八條 監理單位應根據項目法人單位單位制定的工程質量總體目標,制定工程建設監理質量目標。建立與工程項目管理模式、工程項目質量管理要求相適應的組織機構,明確監理單位質量管理職責,完善監理質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監理單位的質量職責: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擔工程監理業務。從事工程建設監理人員應持證上崗;
(二)對建設工程質量進行全面控制和管理,其職責、義務和權限應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委托監理合同的要求。開展監理業務前,監理單位應編制監理質量管理策劃文件;
(三)按照合同及工程質量管理需要,制定合理的質量管理程序,明確管理范圍,以四控制(安全控制、質量控制、進度控制、投資控制)、兩管理(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和一協調(協調參建各方之間的關系)為原則,對工程實施全面全過程監理;
(四)按委托監理合同的約定,配備滿足監理工作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并保證其持續有效;
(五)不得批準不合理的工期調整;
(六)認真審查施工組織設計和施工方案質量保證措施,確保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監督工程實施過程中技術措施費用的投入,切實保障工程質量;
(七)落實監理旁站監督責任,履行對質量隱患和事故的督促整改報告責任;
(八)審核施工單位針對重大風險編制的專項方案、風險評價、應急預案及演練方案;
(九)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設計文件及施工合同,對施工單位報送的竣工資料進行審查,并組織對工程質量進行竣工預驗收;
(十)發現施工存在重大質量隱患,可能造成質量事故或已經造成質量事故時,應及時下達工程暫停令,要求施工單位停工整改。停復工應事先向項目法人單位報告。
第二十條 監理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編制以下主要質量管理文件:
(一)監理規劃;
(二)專業監理實施細則;
(三)工程建設強制性條文實施計劃;
(四)法律法規和工程執行標準清單;
(五)設備監理實施大綱。
除專業監理實施細則外,其它文件應得到監理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項目法人單位。監理規劃應進行交底。
第二十一條 監理單位應針對重要關鍵工序和隱蔽工程編制工程項目旁站監理方案,報項目法人單位批準后發送有關施工單位。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設置獨立的項目質量管理機構,并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責任制,組織建立包括各分包單位在內的質量管理體系,明確施工單位內部及各分包單位的質量職責和接口關系。
第二十三條 施工單位的質量職責:
(一)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從事工程建設的項目管理人員、特殊工種的施工人員應持證上崗;
(二)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對分包單位的施工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三)建設工程主體結構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嚴禁轉包或違法分包;
(四)必須按照設計圖紙和施工組織設計及方案進行施工,嚴格執行施工規范、技術標準,認真落實設計方案中提出的專項質量防護措施,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生產費用,不得挪作他用;施工單位應進行風險識別、評價,對重大風險編制應急預案;
(五)應注重質量的前期策劃,通過強化過程管理,實施過程控制,實現工程項目施工質量目標;
(六)應嚴格履行質量驗收制度。
第二十四條 工程開工前,施工單位應策劃編制以下主要質量管理文件:
(一)施工組織設計;
(二)施工質量計劃;
(三)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新設備實施計劃;
(四)分部工程施工方案及重大專項施工方案和作業指導書;
(五)法律法規和工程執行標準清單;
(六)工程檢驗試驗計劃;
(七)綠色、文明、安全施工措施。
以上文件應在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批準后,報監理或項目法人單位批準執行。
第二十五條 工程具備開工條件后由項目法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辦理開工手續。工程開工應滿足下列主要條件:
(一)項目法人已經依法設立,項目組織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健全;
(二)項目初步設計及總概算已經批復;
(三)項目資本金和其他建設資金已經落實,資金來源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承諾手續完備;
(四)項目施工組織設計已通過審定;
(五)主體工程的施工隊伍已經通過招標選定,施工合同已經簽訂;
(六)項目施工圖設計文件已交付;
(七)項目施工監理單位己通過規范招標選定,監理合同已經簽訂;
(八)項目征地、拆遷手續已完成,有關外部配套生產條件已簽訂協議。
第二十六條 單位工程施工前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質量體系文件已建立、質量管理體系有效運行;
(二)施工單位資質及人員資格符合要求;
(三)專業施工組織設計、重大施工專項方案已經監理批準;
(四)施工所需施工圖已齊全,并已會審和交底,施工技術規范、規程和標準等技術資料已落實;
(五)施工所需的施工人員及機械已到位;
(六)施工所需的材料、設備已進場,材料試驗報告合格并已報監理,并能滿足連續施工要求;
(七)特種作業人員的資格證和上崗證已報監理確認;
(八)主要監視測量設備、主要施工機械設備的檢定證書,已報監理確認。
第二十七條 特種設備安裝、使用應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配備滿足施工需要的檢測設備和工具,并保證其持續有效。
第二十九條 施工材料控制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工程建設中宜采用節能環保材料和新型材料,但不得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材料、設備和技術;
(二)采購單位應通過招標選擇信譽良好的材料供應商;
(三)施工單位應對材料進行標識,做好材料質量追溯工作;
(四)進場材料應由采購單位檢驗并出具檢驗合格文件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條 施工工序質量控制應采取日,F場檢查和施工質量控制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關鍵工序、特殊過程的質量控制在監督檢查后應形成記錄。
第三十一條 工序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進行有針對性和指導性的施工技術交底;
(二)施工作業人員應按操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和技術交底文件進行施工;
(三)變更設計應提出變更設計申請,辦理簽證后方可實施;
(四)工序的檢驗和試驗應符合設計和施工規范的規定;
(五)施工人員應記錄工序施工質量情況;
(六)上道工序驗收合格方可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第三十二條 特殊過程控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施工質量計劃中應界定特殊過程,并設置施工質量控制點;
(二)特殊過程的控制,除應執行一般過程控制的規定外,還應由專業技術人員編制專項作業指導書,經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批并報監理或項目法人單位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必要的成品防護措施,防止施工過程中成品的損壞。
第三十四條 綠色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重點包含能源合理配備、廢水利用、壓縮用地、材料合理選配及循環使用等內容;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境評價的要求,編制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質量檢查、驗收的依據:
(一)有效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
(二)國家、地方或行業頒發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三)制造廠提供的設備圖紙和技術說明書中的技術條件和標準;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的分類分級報告流程作出規定,按照要求分別報告有關方。
第六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質量應按規定進行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
第三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由項目法人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保障性住房工程每戶住宅及相關公共部位的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出具分戶驗收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 工程質量保修
第四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向項目法人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應向住戶發放工程使用說明書及保修說明。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在住戶入住期間、保修期內的季節變化期間,施工單位應成立現場保修服務小組,項目法人單位應進行協助,共同做好保修服務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指南未盡事宜依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指南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必要的成品防護措施,防止施工過程中成品的損壞。
第三十四條 綠色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重點包含能源合理配備、廢水利用、壓縮用地、材料合理選配及循環使用等內容;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境評價的要求,編制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質量檢查、驗收的依據:
(一)有效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
(二)國家、地方或行業頒發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三)制造廠提供的設備圖紙和技術說明書中的技術條件和標準;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的分類分級報告流程作出規定,按照要求分別報告有關方。
第六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質量應按規定進行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
第三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由項目法人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保障性住房工程每戶住宅及相關公共部位的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出具分戶驗收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 工程質量保修
第四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向項目法人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應向住戶發放工程使用說明書及保修說明。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在住戶入住期間、保修期內的季節變化期間,施工單位應成立現場保修服務小組,項目法人單位應進行協助,共同做好保修服務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指南未盡事宜依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指南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采取必要的成品防護措施,防止施工過程中成品的損壞。
第三十四條 綠色施工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施工單位應在工程開工前編制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和環境保護的控制措施,控制措施應重點包含能源合理配備、廢水利用、壓縮用地、材料合理選配及循環使用等內容;
(二)施工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環境評價的要求,編制相應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五條 質量檢查、驗收的依據:
(一)有效的設計文件、施工圖紙及設計變更文件;
(二)國家、地方或行業頒發的法律法規、標準、規范;
(三)制造廠提供的設備圖紙和技術說明書中的技術條件和標準;
(四)施工合同。
第三十六條 施工單位應對質量問題的分類分級報告流程作出規定,按照要求分別報告有關方。
第六章 工程竣工驗收
第三十七條 建設工程應按國家及行業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驗收與評價。
第三十八條 工程施工質量應按規定進行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的驗收,政府質量監督機構應監督單位工程質量驗收過程。
第三十九條 工程竣工驗收前,由項目法人單位組織施工、監理等單位依據國家有關工程質量驗收標準,對保障性住房工程每戶住宅及相關公共部位的觀感質量和使用功能等進行檢查驗收,并出具分戶驗收合格證明。
第四十條 項目法人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第四十一條 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四十二條 項目法人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第七章 工程質量保修
第四十三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在向項目法人單位提交工程竣工驗收報告時應與項目法人單位簽訂質量保修書。質量保修書中應當明確建設工程的保修范圍、保修期限和保修責任等。
第四十四條 項目法人單位或物業管理部門應向住戶發放工程使用說明書及保修說明。
第四十五條 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在住戶入住期間、保修期內的季節變化期間,施工單位應成立現場保修服務小組,項目法人單位應進行協助,共同做好保修服務工作。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指南未盡事宜依據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指南與保障性住房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有抵觸的,以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國家標準為準。
第四十八條 本指南由中國施工企業管理協會負責解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