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與文明施工

第一條 為全面提升鄭州市建設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水平,規范全市建筑施工現場臨時建筑設施的建設管理,為現場施工人員提供良好的生產生活環境,樹立建設工地的良好形象,美化、亮化市容、市貌,積極推進我市全國文明城市創建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建筑施工現場環境與衛生標準》(JGJ146-2004)及《鄭州市城鄉規劃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標準要求,結合本市實際,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時建筑設施(以下簡稱臨建設施)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礎設施、軌道交通等建設工程及拆遷工程在施工過程中為滿足生產和生活需要而建設的施工圍擋、辦公生活用房、廚房及衛生間、材料加工棚和倉庫等臨時設施。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市建設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市區內國有土地上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城市拆遷管理部門具體負責拆遷工程的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市內五區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市區集體土地上的建設項目、居民自建房屋等其它建設工程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軍事、鐵路、交通、水利等專業工程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按照主體工程“誰審批、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別由其專業主管部門具體負責。
鄭州新區、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鄭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鄭州航空港區及各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具體負責所轄區域內建設工程臨建設施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四條 其他部門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進行檢查時,應當告知或會同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進行。
第五條 全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規劃和環境、消防安全的有關規定,并能滿足保護職工人身安全與職業健康的要求,不得占壓城市規劃道路、河道、綠化帶等公共用地。
第六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建設應在經批準的項目規劃區域內進行。需要臨時另外占用其它場地的,依照有關規定到相關部門辦理批準手續。
第七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臨建設施是為項目建設施工搭建的臨時設施,不得轉讓、抵押,不得改變使用性質。
第八條 臨建設施的建設應當在建設工程開工前按照施工現場總平面布置圖要求建設完成并具備使用條件。工程竣工后,施工單位應當自行拆除,并清理場地。在使用期內,因城鄉規劃建設需要拆除時,必須服從規劃予以拆除。
第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將臨建設施納入監理范圍,并在監理合同中予以明確,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要求建設、施工單位整改;相關單位拒不整改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條 建設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臨建設施實施統一管理,分包單位應當服從總承包單位的管理。建設工程未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建設單位統一協調管理,各分包單位按照承包范圍各負其責。
第十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現場應當實行全封閉施工,按照規定設置隔離圍擋,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隔離圍檔應根據工程地點、規模、施工周期和區域文化要求,沿工地四周連續設置,有基礎和墻帽,且進行美化裝飾,上方設置景觀燈,與周邊建筑藝術風格相協調。圍擋外側與道路銜接處應采用綠化或者硬化鋪裝措施。
(二)市區主干道的建設工程隔離圍檔高度不得低于2.5m,一般道路隔離圍檔高度不低于1.8m。圍檔材料應選可周轉使用砌塊、金屬板材等硬質材料,做到穩固、安全、整潔、美觀。禁止使用彩條布、竹笆、安全網等易變形材料。圍檔不得用于檔土、承重,圍檔內側堆放材料時,應與圍檔保持安全距離。
(三)圍檔出入口大門應固定,且設置值班室。大門門柱高度應不小于5m,寬度不小于6m,門口應有美化、亮化措施,門頭上方應當標示企業名稱和企業標志。
(四)圍檔內、外部應粉刷(油漆)美化。墻體表面保持干凈、整潔,形式、色彩與周邊環境相協調、與街景風貌相融合,有創建國家文明城市宣傳標語、知識及公益廣告,內容不少于墻體面積的三分之一,形成景觀效果。
(五)市政工程、道路維修及地下管線敷設工程隔離圍擋可以連續設置,也可以按工程進度分段設置。特殊情況不能進行圍擋的,應當設置移動工具式圍擋和安全警示標志,并在工程險要處采取隔離措施。
(六)拆除工程可在拆除前采用金屬板材做臨時圍擋,拆除完成后項目開工前應設置符合本規定要求的圍擋。
第十二條 施工現場應保持場容場貌整潔,場區大門口及主要道路、加工區地面應實行混凝土硬化。出入口處應當設置車輛沖洗設施。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用房宜采用輕鋼結構標準型拼裝活動板房,必須保證結構安全,符合環保和消防安全標準。搭建高度不得超過三層,并設置符合安全規定的通道和鋼制樓梯。嚴禁搭建木結構房屋、帳篷及利用現場圍擋搭建臨時建筑物或設施。周邊應配備消防設施,臨時消防通道寬度不得小于3.5m,并保證暢通。
第十四條 施工現場臨時辦公、生活用房應作簡易裝修,屋面、地面防漏、防潮,保證室內空氣對流,采光良好。電器線路敷設時應符合標準,嚴禁私拉亂接。
第十五條 施工現場臨建設施安裝完畢后,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共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施工現場員工宿舍住宿人數每間不得超過16人,人均使用面積不得少于2平方米。地面應硬化且設置生活用品專柜,有條件的宜設置生活用品儲藏室。
第十七條 施工現場食堂及就餐場所,應當符合衛生管理規定,建立健全的生活衛生管理制度。
食堂應設置在距離廁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場所等污染源20米以外的地方。
食堂應設置獨立的制作間、儲藏間,門扇下方應設不低于0.2m的防鼠擋板。
制作間灶臺及其周邊應貼瓷磚,所貼瓷磚高度不得小于1.5m,地面應做硬化和防滑處理。
食堂應配備紗門、紗窗、紗罩,配備消毒、冷藏和排風設施。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應男女分開設置水沖式廁所,保持干凈清潔、通風良好,廁所門窗及照明設施應配備齊全。
廁所地面、墻裙、蹲坑、小便槽應貼瓷磚,蹲位之間隔板高度不得低于0.9m。
廁所下水禁止接入市政污水管網,設置符合抗滲要求的帶蓋化糞池,定期抽運。
高層建筑施工應當每隔四層設置簡易廁所。
第十九條 施工現場按作業人員的數量設置淋浴室、盥洗處,應定時有熱水供給,地面應作防滑處理。男女淋浴房必須分設,房內應設長凳、儲衣柜或掛衣架。
第二十條 建設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應當按本規定一次性完成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搭建工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施工現場臨建設施的建設使用情況進行現場勘察。對臨建設施不符合要求的視為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不予通過安全條件審查。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規定要求加強轄區內建設項目臨建設施的監督管理,對達不到標準擅自施工的要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設、施工、監理等單位違反本規定,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舉報和投訴,有關部門應及時受理并予以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主題詞:城鄉建設 工程 設施 管理 規定 通知
鄭州市城鄉建設委員會辦公室 2011年4月15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