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與文明施工

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誠信行為管理辦法
各縣(市)、上街區建設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建設局,鄭東新區建設局,各建筑業企業,各有關單位 :
現將《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誠信行為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八日
鄭州市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誠信行為
管 理 辦 法
第一條 為規范建筑施工企業項目經理誠信行為,提高工程項目管理水平,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注冊建造師管理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施工的項目經理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經理誠信行為的信息采集、發布、使用、評價和管理。
各縣(市)、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項目經理誠信行為的信息采集、發布、使用、評價和管理。并將相關信息在當地發布后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管理機構備案。
第四條 項目經理誠信行為信息包括基本情況信息、項目管理過程中的良好行為和不良行為信息、從業狀態和行為評價等信息。
第五條 基本情況信息包括項目經理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明、畢業院校、所學專業、學歷、職稱、聘用企業情況,建造師資格證書專業類別、資格證書編號、注冊專業、注冊證書編號、注冊有效期、執業印章編號、執業印章使用有效期等信息。
基本情況信息由建筑企業管理部門負責在項目經理注冊申請過程中同步采集。
第六條 良好行為信息指項目經理在從業過程中嚴格遵守有關工程建設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行為規范,誠信經營,自覺維護建筑市場秩序,受到各級建設主管部門的獎勵和表彰的。
良好行為評價信息可由受到獎勵和表彰的項目經理所在企業憑有關獎勵、表彰的證明材料到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管理機構進行確認后,由同級信息中心進行發布。
第七條 不良行為信息指項目經理在從業過程中違反工程建設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強制性標準等,經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機構查實并處理的行為。
第八條 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記入不良記錄:
(一)提供虛假材料參與投標的;
(二)圍標、相互串通投標的;
(三)未取得施工許可手續擅自開工的;
(四)無正當理由拖欠工程款或農民工工資的;
(五) 將承包的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的;
(六)違反國家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
(七)未履行項目經理職責造成質量、安全事故或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八)不積極配合有關部門監督檢查的。
(九)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從業活動的;
(十)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的;
(十一)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十二)未履行項目經理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
(十三)法律、法規、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不良行為信息由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管理機構依據相關處罰或不良記錄決定,依據《鄭州市建筑市場信用管理辦法(試行)》的相關規定由同級信息中心定期發布。
第九條 從業狀態信息包括項目經理近兩年從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項目開工日期、竣工日期等。
項目開工日期由招標投標管理部門在合同備案時負責采集;項目竣工驗收之后,項目經理憑工程合同、任職證明及項目竣工驗收證明,由聘用企業向招標投標管理部門進行竣工信息備案。
第十條 項目經理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
(二)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三)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9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第十一條 本地施工企業和外地進鄭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在參加工程投標時必須親自參與投標、開標活動,不按規定到場的視為放棄投標資格。
第十二條 外地進鄭施工企業的項目經理,應當在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備案時需提供項目經理的身份證、建造師執業資格證書、執業印章、學歷證書、職稱證書、受聘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函和當地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在本地沒有承攬工程的證明。
第十三條 項目經理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應當于項目負責人變更后5個工作日內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一)建設單位與項目經理受聘企業已解除承包合同的;
(二)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其中,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變更的項目經理,變更前的建設工程未竣工驗收,該項目經理若要承擔新的建設工程,需得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 項目經理應在施工現場組織項目施工,在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日常監督檢查中,對連續三次不在施工現場的項目經理將記入不良記錄;對同一行為記入兩次不良記錄的項目經理將限制其在鄭承接工程。
第十五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對項目經理的誠信行為評定一次,項目經理記入不良記錄的行為和次數由信息中心發布。
第十六條 凡本年度記入三次不良記錄的項目經理將取消年度評先資格;所承擔工程項目不得申報各類優質工程評選。
第十七條 凡本年度有三個或三個以上項目經理被取消評先資格的建筑施工企業將取消該企業年度評先資格。
第十八條 項目經理對記入不良記錄行為有異議的,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筑業管理部門申請復核。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