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與文明施工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
管理規定
各縣(市)、區建設局、各建設單位、監理企業和建筑施工企業:
應用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和視頻監控系統對施工現場全過程實施信息化管理,是強化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的有效措施,現將《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各單位遵照執行。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實施。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鄭州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監督管理,促進建筑施工安全質量標準化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絕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根據鄭州市數字化城市建設要求,結合本市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文明施工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是指借助專用無線通訊網絡,應用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平臺對建設工程施工現場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進行集中實時監管,包括安全措施備案網上申報、審批管理、檔案管理以及遠程視頻采集、傳輸、編解碼和終端監控、錄像等。
第三條 鄭州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的管理,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負責日常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的應用監督。
第四條 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指揮監控中心。通過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可對建筑施工現場的整體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狀況進行集中管理、監督,并可對施工現場攝像機進行遠程操作,以實現對施工現場進行全天候實時監控。
第五條 屬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建設工程凡單體建筑面積達到3000m2及其以上或群體建筑面積達到10000 m2及其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和投資額在1000萬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在工程開工前或目前工程形象進度在50%以下的建設工程均須應用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接受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條 建設單位在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安全施工措施備案時,應當將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設計、安裝委托書(合同),作為建設工程相關各方履行安全責任的書面承諾的附件,一并提供給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并辦理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注冊。設計、安裝和傳輸服務的費用不得轉嫁給監理和施工單位。
第七條 受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監督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必須設置監控室并配備終端計算機。施工現場設置的監控室應符合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硬件運行的防塵、使用溫度和防靜電要求,并提供監控設備的室外安裝條件(包括供電等),監理單位負責監控室的管理,實行24小時專業操作員值班。
第八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監理單位應按照國家有關安全生產和文明施工的標準規范,將包括工程概況、安全管理機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安全生產責任制、目標管理、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安全檢查、安全教育以及對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隊伍的安全管理等情況上傳到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借助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數據庫,建設安全生產監督部門相關人員可以適時瀏覽、調取有關資料和數據,對施工現場進行適時的管理和監督。
第九條 工程建設單位應督導監理單位、施工單位及時完善、補充有關資料和數據,并保證及時有效的傳輸。工程監理單位、施工單位也可使用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對自己所負責的施工現場實施管理(包括施工安全文檔管理及視頻監控)。施工現場各有關單位應當保護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的設備設施,不得擅自挪動、撤除、遮蓋,違者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設備出現故障應在24小時內修復。
第十條 提供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服務的單位,必須保證系統的穩定性、可靠性,網絡安全和功能質量,以及遠程視頻實時圖像的清晰度;攝像機適時圖像采集的設置,必須保證市指揮監控中心能隨時對施工現場實施全方位、全過程和畫面的切換、局部放大及定位視頻監控。
第十一條 市指揮監控中心發現受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監督的施工現場存在安全事故隱患時,應立即告知施工現場,并要求相關單位及時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相關單位的整改情況,應按規定及時反饋市指揮監控中心。
第十二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建設單位,未按本規定安裝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設備的,屬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不予通過安全措施審查。未按本規定安裝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設備擅自開工的,取消“鄭州市安全文明標準化工地”評選資格和各種安全生產管理評先資格,并計入不良行為紀錄。
第十三條 工程竣工后,建設單位應及時通知提供施工安全監督管理系統的服務單位,拆除相關設備,并到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機構辦理注銷手續。
第十四條 各縣(市)、鄭東新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上街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能和管理需要,在系統技術滿足的前提下,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同意,適時利用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信息系統開展相關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