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資料庫

1、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時,首先應審查本單位是否與被執行人有債權債務關系,這是最基本的事實,也是法院提出協助執行的依據。如果本公司與被執行人并沒有債權債務關系,自然也就不存在協助執行的義務與前提。這時候我們切不可在通知書上簽字。
2、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時,應迅速向公司領導匯報。我們知道,簽字是代表一種確認與承認,也是產生法律后果的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一般應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理人、負責人或公司負責收發文件的人員簽收,并加蓋公章。
3、如果已經發生了誤簽的情況,應當及時向上級領導反映并說明情況,并與公司法律顧問聯系,在收到協助執行通知書的十五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
4、法院在送達文書的時候,如本公司拒絕簽收,也可能會采取留置送達的方式。也就是說,法院在有關單位拒絕簽收或蓋章的情況下,直接把文書放在那里,視為已經送達。在法院采取留置送達的時候,作為被送達的單位有15天的異議權,如果在異議期間提出異議,法院不能進行強制執行。為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在收到法院留置送達的協助執行通知時,應盡快與公司領導匯報并將情況反饋給公司法律顧問。如果認為該執行通知書與事實不相符的,要及時向法院提出異議,不可拖延。即便過了異議期限,也必須向執行裁判庭聯系,提出異議。如果法院下達了書面的裁定書,公司可以選擇向上一級法院進行復議或者向有關法院起訴。
5、如果項目負責人在其他民事糾紛中,將公司列為協助執行的對象,法院對公司下達了協助執行通知書等法律文書,公司需要對項目的工程款流向進行監控,材料款給材料提供商,工人工資發給農民工,讓農民工領工資時,提供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名并捺手印。并必須農民工本人親自到場結算工資。對于工程款的資金流向,公司必須保留好證據,防止出現對公司不利的后果。
總之,在收到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時,應慎重對待,不可隨便簽字蓋章,必須弄明白才可;如果發生誤簽或其它失誤,要及時向上級反映和作出有效的補救。

